事後,清潔隊內出現「有人私拿回收物」的傳聞,主管調閱監視器後鎖定黃員,要求他將電鍋繳回。黃員因不好意思向老婦人取回,自掏腰包買了一個新的電鍋換回舊品,再親自交還環保局。後於政風室約談時,他選擇主動向廉政署自首,全案調查中亦全盤自白。
該電鍋經回收商估價僅32.56元,但依北市環保局《環境清潔勤務須知》,回收物一旦上車即屬市府所掌管之財物,清潔隊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。檢方認定,黃員系「利用職務上機會擅自取走回收物」,符合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職務侵占罪構成,依法必須起訴。
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也表達求情意見,指黃男自首、自白,涉案金額低微,依同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,可依法減輕其刑。然而,由於職務侵占罪為重大罪名,仍應交由法院審酌是否緩刑、減刑。
今年9月9日首開庭時,《ETtoday新聞雲》獨家專訪黃員。當天,他剛從法庭走出來,情緒仍相當緊繃。他說,執勤時看見回收車上有一隻仍可使用的電鍋,心想家中附近有位靠拾荒維生的阿桑常吃冷飯,便萌生念頭:「如果她有電鍋,至少能煮粥,日子好過一點。」於是才會帶回家測試後轉送給對方。